高校社团组织是高校师生因某种共同兴趣而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它对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系特针对关于校园社团管理的文件制定了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社团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学院社会团体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社团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宜宾学院经管系学生社团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宜宾学院校纪校规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宜宾学院经管系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体现“人格、能力、知识”三位一体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广大同学。
第五条 宜宾学院经管系学生社团受宜宾学院党委领导,在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具体管理.
第六条 经管系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宜宾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最高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系学生社团进行直接指导和管理以及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考核、星级评选等常规工作。
第七条 经管系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及主管(指导)单位下拨的专项资助。社团开展活动可以在主管单位批准的前提下自主寻求社会赞助,接受奖励或赠与,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宜宾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经管系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宜宾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和全脱产的全日制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
(一)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或集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海报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主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2、 社团举行面向本社团成员的内部活动或集会,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团联提交活动申请书(或填写社团联统一标准的社团活动申报系列表单),注明活动或集会的目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预算及详细操作方案等情况,经社团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交社团联备案;
3、 社团活动一般由其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审批和监督落实,活动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批通过的活动立项申请表,并在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交社团联备案;
4、 社团独立承办、社团与社团或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团体联办的开放型活动,除填报标准的活动申请表外,还要求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活动方案,经责任主管单位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5、 社团举办有外国人(含本校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须经责任主管单位向学校外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 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二)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应定期为其成员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学习,其内容应与本社团的宗旨相符合;
2、 办班的社团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时间、地点、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及考核认证标准,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社团联备案后方可进行;
3、 社团办班对本社团收取的额外费用及对非本社团成员收取的入班费用,须报社团联及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4、 办班社团为其入班成员开办培训班,若需进行资格认证,如无由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或国家有关认证机构发放的认可资格证,可发放加盖有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结业证书;
5、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来源于会员会费及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下拨的专项资助,并可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筹集活动资金,但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性商业活动;
(二)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社团联或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可以接受社会赞助或赠与,但必须向社团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由社团联定期组织审查;
(四)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由社团联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财务检查;
(五) 社团注销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及分配由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标志、张贴物、出版刊物的管理
(一)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经社团联、校团委批准后,为便于开展工作,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二) 学生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公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主管单位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制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杆上张贴;
2、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名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的图画、标志。
(三)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指由本校学生担任记者、撰改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的,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临时准印刊号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出版物;
2、 社团出版物应先向责任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对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方式;
3、 经责任主管单位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责任主管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社团方可在指定范围内打印、制作;
4、 社团刊物电子版本需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令和《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交指定的网络维护机构统一发布;
5、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
6、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交社团联及校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报或申请后未经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7、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8、 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的组成
第一条 经济与工商管理系是由三源社,经贸地带以及旅游爱好者协会三个各具特色的社团组成的.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前将会议议程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该社团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该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