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1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市场学会、工信部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的营销实践技能竞赛活动。
第2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目的在于深化教育部“以能力和职业发展为导向” 的人才培养要求;建立营销实务教学、以赛促学的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营销实践课程体系和内容的改革;引导和培养高校学生营销创新、策划和应变能力;增强和促进学生团队协作、主动创新的职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3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的特点:
1、知识性:参赛学生在决赛时要考核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实践项目也要考核营销知识的综合运用。
2、实践性:所有赛题都与企业共同设置,与营销岗位密切相关,真实营销任务使参赛选手参与企业营销实践工作。
3、标准性:所有赛事过程和要求都严格按照组委会专家组制定的权威标准执行和考核。
4、竞争性:精英选手在没有硝烟的战场进行智慧的较量、风采的展现、能力的比拼。
5、趣味性:与课堂单一的理论教学截然不同的营销实战比拼,形式多样、展示空间充分,趣味性十足。
6、国际性:获胜者将有机会参加国际营销大赛,与国外选手同台竞技;同时,可参与企业海外实习的机会。
二、组织
第4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由大赛组委会领导统筹,组委会由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各省CMC(市场营销课程标准开发中心)分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及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市场学会。
第5条 营销大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并负责命题、评比及赛务等工作。
三、方式
第6条 营销大赛分初赛和全国总决赛两个阶段。初赛是落实营销大赛“以赛促学、促进工学结合”的主体部分。
1、 初赛为参赛代表队根据大赛要求撰写营销策划案,由专家对营销策划案进行筛选,确定进入决赛的名单。
2、 为突出以赛促学的宗旨,决赛前或决赛阶段将现场进行营销基础知识与技能测试和决赛作品答辩。参赛指导教材为:(1)《市场营销》(第3版) 中国市场营销课程标准开发中心(CMC)组编;(2)《中国市场营销经理助理资格证书考试教材》 中国市场学会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编。
3、 为保证大赛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赛阶段将邀请企业人士现场评审,决赛可在承办单位所在地或合适的地点进行。
4、 为丰富大赛的内容,在全国总决赛期间还将举办大学生与企业精英交流论坛、教师沙龙、参赛队员联谊会等活动。
第7条 营销大赛策划案要求:
1、 参赛作品为《营销策划案》;鼓励综合运用知识理论及创新并注意可行性,鼓励创业策划。
2、 参赛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原创作品不要求必须为首创作品。
3、 为保证真实性,参赛团队所选企业必须为经大赛组委会确认的企业,具体包括大赛组委会推荐的企业和参赛团队自选(包括学生自己创业的企业)企业;参赛团队自选企业后,需将企业基本信息大赛组委会;未经大赛组委会确认的不可参加全国总决赛。
第8条 营销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各项赛事活动在12月以前结束。
第9条 营销大赛参赛对象:本科、大专院校本年度在校的学生。
不符合参赛资格的选手不得参赛,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
第10条 营销大赛组队方式
1、 大赛由学校负责组队参加。
2、 初赛时,鼓励学校尽可能多组队参加校内选拔比赛,每队学生数量由学校负责安排。
3、 决赛时,每校最多可提交4个参加队报名参赛,每队由不多于3名学生与1名指导老师组成。
4、 营销大赛采取专科与本科分别组队和评选。
11条 参赛院校应安排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初赛作品的组织、纪律监督以及内容审核等工作,并由该学校相关部门签发参加决赛的文件。
第12条 参加本赛事各项工作的各类专家由大赛组委会聘任。
第13条 参加决赛作品的版权由作品制作者和大赛组委会共同所有。参加决赛的作品可以分别由作品制作者或组委会的名义发表,或以制作者与组委会共同的名义发表。
四、评奖
第15条 大赛评审专家将根据统一标准从参加决赛作品中评出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为鼓励学校组织多队参加校内选拔比赛,初赛结束时,大赛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内选拔比赛中表现优秀的学员另设奖项。
第16条 其余参加决赛选手按比赛分数、作品质量评出优胜奖。另设集体奖项:优秀组织奖、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奖、营销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奖、营销专业教学名师奖等若干名。
第17条 获奖团队均颁发获奖奖牌及证书。获奖奖牌发给学校,证书发给个人。优秀组织奖、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奖只给获奖学校发奖牌。优秀贡献奖发给对参赛团队、评委和监委等给与特殊支持的企业。
第18条 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一律不得参加评审或决定获奖名次的工作。
第19条 营销大赛评审专家不得参加对本校代表队的评审工作。
第20条 对违反竞赛章程的参赛队,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获得的成绩无效。
第21条 对违反比赛评比(评奖)工作规定的评奖结果,本赛事组委会不予承认。
五、经费
第22条 营销大赛参赛队需按规定向竞赛组委会缴纳报名费,参加决赛时需缴纳赛务费。
第23条 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向大赛提供经费或其他形式的捐赠和资助。
第24条 营销大赛属非赢利性的大学生营销实践技能竞赛活动,所得经费仅以满足大赛赛事的各项基本需要为度。
六、附则
第25条 大赛组委会保留修改本章程内容的权利,具体解释权归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组委会。
第26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